原告河南安某某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96412.58元及利息(利息自2023年8月29日起按lpr的1.5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案外人张河超承接被告分包的沧州恒大悦府项目外墙保温工程,并完成了全部施工项目,经对账,截止到2023年8月29日,被告尚欠工程款596412.58元。因为结算需要,张河超找来原告,由原告享有案涉工程款的全部权利,并与被告签订了结算协议。被告未按结算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某乙公司缺席无辩称。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2月,某乙公司的工作人员陈*宽、财务人员陈*娟、项目经理王*等人签字确认20...(本文书还有9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