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因王*与田**、格尔木市启亮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启亮矿业”)股权转让一案,不服本院(2023)青2801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院于2024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及王*、田**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第三人启亮矿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不予执行(2023)青2801民初****号民事调解书;2.撤销(2023)青2801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在诉讼过程中,王**明确在本案中放弃第一项诉讼请求,仅要求处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9日,王**与启亮矿业董事长兼大股东田**以协议方式离婚,《离婚协议书》及《离婚协议补充协议》中对双方家庭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协商确认田**将其在启亮矿业持有的50%股权及前妻于玲去世后继承的5%股权分割给王**,同时约定协议签订1年后进行股权变更登记。2021年12月9日,因田**突发疾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暂由田**女儿田**作为监护人代表田**参与管理启亮矿业。《公司股权和整体资产转让协议》无效,该协议是在田**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转让公司股权,田**、田**、田**无权转让股权,田**于2023年5月16日取得田**的监护人身份,才享有代表田**处置财产的权利,但低价转让损害田**利益,合理怀疑该协议时间是倒签的,为了规避王**在2023年5月10日申请冻结启亮矿业55%股权的财产保全。《格尔木启亮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是王*与田**恶意串通转移财产。2023年9月18日,启亮矿业登记显示田**持有62.5%的股权,王**又依法保全其继承的7.5%的股权。田**、王*、田**及启亮矿业在明知王**已冻结股权、提起要求确认启亮矿业55%的股权归王**所有的(2023)青2801民初****号案件,且该案已经立案的情况下,隐瞒案件事实,误导法院作出(2023)青280...(本文书还有80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