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任**、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被告杨**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7360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原告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自2015年12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3.8厘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清时止。事实与理由: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9年双方办理离婚登记。2010年二被告因家庭生活所需、承包山场及做地栽木耳向原告分三次借款73600元,2015年12月11日原告找到被告任**索*欠款,因任**无钱偿还,由被告任**重新为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上述欠款经原告索*,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公断。...(本文书还有11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