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某某)与被告马**、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还借款本金840000元,截止2023年2月21的利息1255392元;2.2023年2月22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6.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3.对二被告借款时抵押的房产优先受偿;4.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1月22日,被告马**、王*在某某借款880000元,被告马**、王*用4套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并办理了他项权登记。截止2023年2月21日,马**、王*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40000元,利息1255392元,本息合计2095392元。
被告马**、王*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某某围绕争议焦点向法庭举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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