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与被告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7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辛*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辛*偿还借款本金103500元及利息(自2019年5月15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亲属关系,2018年11月16日原告去被告工作的银行偿还借款,遇到被告,被告以临时周*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将准备归还银行的贷款108000元借给被告。几天后被告没有为原告归还贷款。被告于2019年1月16日出具借据,并认可2018年11月16日收到借款,双方约定自2019年2月25日起每月归还4500元。但原告归还4500元后再未归还剩余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辛*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原告宋**为证实其事实主张向本院举示了下列证据:借据、收据原件各一份,证...(本文书还有13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