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宁市弘旭加油站与被告仉**、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宁市弘旭加油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仉**、史**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宁市弘旭加油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支付油款277519元,并自欠款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原告于庭审明确利息的计算方式为:自2019年6月9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时止。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在二被告经营运输业务期间,长期在原告处加油并欠付加油款,经双方对账核算,截止到2019年6月9日,二被告共欠原告油款277519元,由二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据。对于二被告拖欠的油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仍未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仉**、史**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
原告东宁市弘旭加油站...(本文书还有13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