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省梁山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东宁分公司(以下简称梁某三建东宁分公司)与被告东宁市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于2024年1月30日、2024年6月24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梁某三建东宁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东宁市农业农村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梁某三建东宁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被告东宁市农业农村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某三建东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工程款247900.33元,并自2014年12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截止2014年1月29日的利息为150507.8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9月10日,东宁县果树场将场区的砼道工程项目承包给原告,由原告包工包料并组织工人施工,建筑面积2048平方米,施工期限为2014年9月10日至2014年10月...(本文书还有32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