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陶**与被告(反诉原告)南京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陶**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确认挂靠在被告处的***车的所有权人(车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系原告,并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挂靠合同和运输合同;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的损失35000元并要求被告支付以该款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倍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被告在2019年7月左右大量招收司机,原告经案外人介绍到被告处去做司机,被告要求原告购买运输车,将车辆挂靠在被告处,并承诺每天都有足够的货源提供给原告,保证原告每个月至少赚2至3万元钱,被告只收取挂靠费,保险由被告代缴,不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等等。原告就自己购买了一辆由...(本文书还有32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