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秦**、马**、被告东宁市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被告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马**、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终止被告与原告签订的编号为42999170802072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请求判令被告秦**偿还借款本金120445.73元,利息14016.11元,本息合计134461.84元;2.请求判令被告按借款本金120445.73元,月利息0.61425%,自2023年2月27日至实际履行给付借款本息止给付原告利息;3.判令保证人秦**、马**、某某对秦**借款本息承担连带给付义务;4.请求判令对秦**借款时提供的东宁镇***小区g1区**号楼...(本文书还有30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