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殷**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某某******(简称某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4)苏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并于2024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屠**,被上诉人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某公司支付2005年7月至2024年2月期间的工资差额288320.15元。事实和理由:首先,殷**一审中已经提交某某公司原职工秦*的社保缴费记录,而某某公司不认可证据的真实性还是对计算标准不认可,一审判决对此未予明确说明。其次,一审法院分配举证责任错误,殷**已经提交同单位职工的社保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差异,应由某某公司承担举证责任。最后,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对于补足与在职职工的工资差异系双方劳...(本文书还有27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