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医院(以下简称中某医院)与被告傅**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某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某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医疗费6159.2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9年12月13日因“急性胆管炎”入住原告江北普某。被告预交了住院费22000元,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45825.85元,扣除预交费用22000元和公费医疗报销款17666.6元,尚拖欠原告6159.25元。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未付,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傅**未答辩,亦未提交...(本文书还有7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