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聊城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聊城某甲公司)与被告聊城某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聊城某乙公司)、天津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聊城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聊城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天津某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聊城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维修重做费用、工程质量损失等暂计900万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因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松桂大街施工工程与二被告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被告绿野公司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2020年10月20日,被告绿野公司因主张工程款将原告诉至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经调解结案后确定由原告向被告绿野公司支付工程款,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合同中有关于工程质量保证责任的相关义务...(本文书还有32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