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新蔡县某某社某某商场因与被上诉人李*、李**、原审第三人李**、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21)豫17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蔡县某某社某某商场的法定代表人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上诉人李*、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原审第三人李**、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县某某社某某商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新蔡县人民法院(2021)豫1729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06年5月1日签订的租赁**楼**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无效。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职工同意出租给被上诉人错误;2、一审判决认定程**转租李**、李**错误;3、2007年5月30日签订合同时李**、李*均不满18周*,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是适格的主题。
李*、李**、李**、李**辩称,1、原...(本文书还有38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