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新盾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佛山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6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张**申请再审称:一、张**与某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双方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某公司依法应向申请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9600元。二、张**并未休2021年5天带薪年休假,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某某公司依法应向申请人支付2076.9元。三、张**在职期间每日实际工作时间12小时,远远超过8小时规定,一审法院认定工作时间11小时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且某某公司依法应当向张**支付加班工资68275.86元。四、某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应向张**支付经济赔偿金10800元。五、两被申请人的法定代...(本文书还有8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