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男,1980年10月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嘉禾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胡**,男,1974年6月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嘉禾县。
再审申请人李**、徐**、徐**、徐**、李**因与被申请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李**、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19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23)粤民申****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李**及其与徐**、徐**、徐**、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申请人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李**、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徐**、徐**、徐**、李**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申请人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二审判决适用法律及认定事实均有误。(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应依据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相关统计数据。广东省的政府统计部门不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而是广东省统计局,故所有赔偿案件应以广东省统计局发布的统计数据为标准依据。二审法院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文件作为调整赔偿标准的依据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0日发布的**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本文书还有60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