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海南盛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隽公司)、薛**、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盛隽公司、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盛隽公司、薛**、尹**对偿还原告18.7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三被告对原告支出的9000元律师费用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上述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27日,原告通过房产销售商即被告海南忠恒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忠恒公司)实际控制人尹**与被告盛隽公司签订《房产销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盛隽公司名下毛坯住宅楼盛隽雅苑**号楼**室**房款为217080元。同日原告与被告盛隽公司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装修补充协议》,原告还另需支付装修价款129920元。双方签订完合同后,原告即向尹**指定的薛*苗账户...(本文书还有23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