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王**、云南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云南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王**等人在案涉工程中从事钢筋切割、绑扎工作。王**负责统计工人工作量并按月向某甲公司报告。某甲公司整理后报某乙公司,并在收到某乙公司拨付的工资款后,直接向王**等人发放。结合王**等人的工作地点、工资表、工资发放主体,案涉合同相对关系只能视为存在于某甲公司和劳动者之间,工资付款义务主体是某甲公司等被申请人,王**不应承担劳动报酬支付义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申请再审。
任**提交意见称,案涉劳务合同关...(本文书还有7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