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诉被告刘**、刘**、刘**、刘**共有纠纷一案原告安*及委托代理人高**、被告刘**委托代理人刘**、刘**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刘**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确认对房产证号**房字第x×**建筑面积844.37平米,坐落巴彦淖尔市五原县xx上下**楼砖混结构不动产享有50%的所有权;对院落《国有土地使用证》王*用(0003籍)字第xxx号面积1254㎡享有50%使用权。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四被告之母,四被告系亲兄妹。原告与丈夫刘*庚(已故)于1970年1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四子女即四被告。1996年原告与丈夫刘*庚共同兴建楼房院落一处,于2××3年5月23日就院落及不动产用地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为刘*庚,用途综合用地,使用权类型划拨,使用权面积1254平方米。同年5月28日。对...(本文书还有13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