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丁**、原审被告吴**、原审被告刘**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2023)黑108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阅卷和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撤销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2023)黑1086民初****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丁**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丁**负担。事实和理由:刘**与东宁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原审判决认定该节事实不清;原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明显不当。
丁**辩称,一、刘**与刘**是同胞兄弟关系,刘**与吴**为夫妻关系,丁**与刘**、吴**系民间借贷债权债务人。刘**提供...(本文书还有35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