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与被告王**、崔**、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被告王**、崔**、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崔**、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解药费2919元;2.要求三被告承担本案鉴定费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在开鲁县黑龙坝镇二道湾村种植了25亩益都椒,东*与被告王**种植的玉米相邻。2023年6月15日,原告发现自家八亩与被告王**玉米地相邻的益都椒见黄死亡。原告报警,经派出所调查,被告王**雇佣被告崔**喷洒农药,被告崔**雇佣被告姚**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在喷洒过程中,原告八亩益都椒受损并死亡,故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解药费。
被告王**辩称,我不同意赔偿,自始至终用什么药,谁喷的我都不清楚,而且地邻都是玉米地,是谁喷的我也不知道。我家玉米地的草都没死,后期又喷的二遍。将玉米打药口头承包给崔**了。
被告崔**辩称,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我们在喷药时飞机手已经留出安全距离十六根垄(大约九米),2023年6月7日喷药那天也没什么风。
被告姚...(本文书还有55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