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寿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肇事车辆苏c×××××号半挂车在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100万元)、不计免赔险。但本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故人寿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人寿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如下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起诉书、火化证、户口簿、离婚证、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从业资格证、收条。
两原告还提供了徐州市泉山区和平街道民安社区居*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三份,以证明张**系王*之母,王*系王*之女,两原告系王*法定继承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两原告属于城镇户口。经质证,张**、鑫旺运输公司认为居委会证明应加盖辖区派出所印章,并由经办人签字。人寿保险公司对居...(本文书还有25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