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辩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审判决。
邱**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停止对坐落于黑龙江省海林市柴河林业局中心大街**一区**-**-**号、产权证号为黑(2021)牡丹江林区不动产权第0**6号房屋的执行,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2.诉讼费由某某支行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7月13日,邱**与孙**、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邱**购买关*名下坐落于海林市柴河林业局**一区**-**-**、产权证号为黑(2021)牡丹江林区不动产权第0**6号、建筑面积104.61平方米房屋一处,交易价格为21万元。双方将该房屋买卖合同在黑龙江省海林市公证处进行公证。同日,邱**将购房款21万元转账至关**银行账户内。孙**、关*于同日为邱**出具内容为收到邱**购买柴河林业局**一区**-**-**室购房款21万元的收据一份。孙**、关*已经将该房屋交付给邱**,邱**自2021年7、8月份在案涉房屋...(本文书还有32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