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诉被告广西嘉发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郭**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和第三人郭**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西嘉发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郭**与被告广西嘉发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签订的《江合作建房套房合同书》(合同编号:j××××1)无效。(合同总价为158204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广西嘉发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郭**返还购房款63282元;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广西嘉发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郭**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6328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从2021年11月15日起计至被告还清全部购房款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7月12日的资金占用利息为3863.33元);4.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广西...(本文书还有41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