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广西嘉发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郭**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第三人郭**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西嘉发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刘*与被告广西嘉发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签订的《江合作建房套房合同书》(合同编号:j××××9)无效。(合同总价为298958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广西嘉发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刘*返还购房款119583元;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广西嘉发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刘*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1958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从2022年2月23日起计至被告还清全部购房款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7月12日的资金占用利息为6060.9元);4.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广西嘉发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文书还有42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