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4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97,000元整并支付利息(从2022年6月21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至偿还完毕之日至);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6月21日,被告因做生意经济紧张,经人介绍借原告现金100,000元,约定利息每月3,000元,被告仅支付了一个月利息后,便不再支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被告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被告刘**未到庭,亦未答辩。
原告梁**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据、银行取款记录。被告未到庭。本院对证据进行了审查。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本文书还有8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