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宁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与被上诉人刘**、原审被告何*、宁城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宁城县公路管护和运输保障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2022)内04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宁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诉请求:要求依法撤销宁城县人民法院(2022)内0429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未能说明该路段建成后委托或移交相关部门对道路进行养护、维修,其仍对事故路段具有管护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属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为宁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政机关,其主要职责为宁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政监督管理,对于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设施不具养护、维修责任。******宁城县委办公室宁党办发[2019]32号文件第三条第(七)项显示的,上诉人只是“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行安全和管理工作、指导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工作”,而不具有对上述设施的管护责任。更主要的是,根据宁城县...(本文书还有22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