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刘*、第三人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第三人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刘*返还原告购买门面的出资款155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207309.32元(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从2019年5月13日起计算至2022年11月1日止,后段利息损失按上述标准继续计算至该款全部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刘*返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18590.75元(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从2019年8月14日起计算至2022年11月1日止,后段利息损失按上述标准继续计算至该款全部付清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刘*返还原告房屋按揭款83311.08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12039.01元(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从付款之日起分别计算至2022年11月1日止,后段利息损失按上述标准继续计算至该款全部付清之日止);以上三项,共计2021250.16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答辩要点:一、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1、原告以第三人前配偶身份起诉被告要求返还赠与财产,从其所陈述的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来看,原告的主张存在自相矛盾。原告在起诉状中陈述被告与第三人从事合伙经营活动,如确实有合伙事实,那么双方之间的往来款项就是合伙往来款,是不存在赠与的行为的。而从原告的证据来看,其主张权利的基础证据是被告与第三人于2019年5月13日签订的《协议》,该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是一份赠与内容的...(本文书还有70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