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宝山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22)内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宝山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22)内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周**对上诉人主张的残疾赔偿金¥176262元的诉讼请求。2.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审对残疾赔偿金的判决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不符合保监会的规定,且不具有合理性。保险条款第十七条第二项明确约定,残疾赔偿金按照保监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规定的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本案八级伤残应按照30%×30万=9万元给付。而上述保监会发布的文件系针对人身保险的使用的相应部门规章,原审判决违反了该规定,适用法律错误。保监会批准该保险伤残限额为30万,...(本文书还有20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