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邓**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王**,被告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868元;2、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2024年1月至3月工资及提成874.40元;3、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5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是在石林县从事房屋开发建设的地产公司2023年8月16日,被告应聘到原告处作为公司置业顾问,从事地产销售工作,双方约定基本工资为3000元/月,后原告按照规定为被告办理了劳动合同网签备案手续,并购买工伤保险,原告已将相关情况告知被告,被告按照原告要求在售楼部从事销售工作因地产行业低迷**房屋销售困难,被告不能长期坚持,于2024年3月1日在未提前告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离职,并向石林县劳动争议仲裁院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自2023年8月16日至20...(本文书还有33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