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分公司)及第三人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后,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2022)皖1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原告张**不服,提起上诉。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30日作出(2023)皖16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2022)皖1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某某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刘**,第三人瑞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某分公司支付原告张**工程款8065615元;2.判令被告某某分公司返还保证金60.6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5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被告将工程名称毫州磁悬浮风光互补发电机组项目工程分包给原告承建。工程内容:木,钢,瓦,塔吊,外架...(本文书还有32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