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大川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大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根据双方当事人意见,本院组织原、被告进行了调解。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万元,自2021年6月24日起按年利率3.7%计付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花费的律师费6000元;三、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被告承包隆回县农业农村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的15标段,专门成立了项目部,以马鹏为负责人,马鹏聘请冯*灿等为工作人员,该项目部将滩头镇碧云泉村老泉塘村机耕道段和老栗山村电灌站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本文书还有7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