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阳**与被告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太平洋保险湖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医疗费80743.9元、后期治疗费6000元、营养费4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0元、护理费:34133元、伤残赔偿金208124.4元、误工费43595.77元、交通费1500元、鉴定费2379.13元、财产损失2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损失合计420498.2元,因被告已支付原告医疗费69800元,被告尚需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350698.2元(原告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理赔范围内赔付后,如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李**承担)。2、判决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2年4月26日,被告李**驾驶重型货车在隆回县高坪镇金凤山大桥与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22年5月18日,隆回县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负全部责任。经交警大队查证,事故发生时被告李**驾驶的案涉车辆已在中国太平洋财...(本文书还有52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