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燕京啤酒(包头雪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京啤酒公司)诉被告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燕京啤酒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燕京啤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252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12252元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算至全部借款付清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曾*原告的员工,2011年3月18日,被告因购车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与原告达成借款协议,就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利率、借款期限等达成一致,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款项交付给被告。借款后被告未如约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以各种方式共向被告累计...(本文书还有12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