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以下简称某建行)与被告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建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建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71644.79元,计算至2023年11月15日的利息945.71元,罚息、复利69.97元,合计72660.47元;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支付自2023年11月16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25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3年3月21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开通电子银行服务。2023年5月18日,双方订立《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给予被告75600元借款额度,期限3年,合同签订后,被告支用了借款75600元。现因被告结欠我行的房贷未能正常还款,我行已宣布...(本文书还有12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