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胡**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内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胡**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王**的全部诉讼请求;2、由王**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第一、一审判决采信证据偏颇,据此认定案件事实错误。本案一审过程中,王**提交的微信付款证据、微信聊天证据均无法提供原始载体以供核对,且上诉人对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但一审判决却采信了该部分证据,据此认定上诉人收取了有关款项,明显采信证据错误。不仅如此,王**主张的其他赠与也存在举证不足的情况,各证据之间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不足以证实上诉人收到了王**所称全部财物。反观一审判决,上诉人提交了电商平台购物记录(已提供原始载体供法庭和王**核实)、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上诉人与王**曾共同生活,且存在共同开销的事实,一审判决对此却只字未提,明显存在证据认定方面的偏颇,据此认定的案件事实更是错误的。第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上诉人自身具有较好的经济条件,王**家中经营本地知名房地产开发企业,更加具备超强的经济实力,二人日常开销远高于普通工薪阶层。普通工薪阶层人士在谈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尚且存在财物支出,对于经济实力超强的王**在恋爱期间不可能没有财物支出,且其支出必然超...(本文书还有59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