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1诉被告赵*2、赵*3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吴*、被告赵*2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3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1诉讼请求:判决赵*3履行赡养义务,向原告赵*1支付2022年11月至2023年12月的医疗费7925.20元的一半计3962.60元。赵*1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原告身份信息、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1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22)皖112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医疗费发票等证据。
赵*2辩称:今年的赡养费我给完了,这次起诉的医疗费一半我...(本文书还有6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