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325000元;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2020年12月1日至2024年5月1日期间拖欠劳务费利息40495元(2024年5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至给付之日);两项合计:36549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承包了陕西省清涧县鑫磊有限责任公司的石料厂。2020年3月份被告雇佣原告的日立360型挖掘机在被告工地进行施工,每月挖掘机施工费包括司机工资为50000元。当时被告言明每月支付原告当月劳务费。被告实际支付原告劳务费25000元,尚欠劳务费325000元。原告一直向其催要,被告答应给付,但以各种理由推诿。到后来被告拒接原告电话。无奈,原告只能通过诉...(本文书还有13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