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大连市某*******(以下简称大连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某*********(以下简称河南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4)辽02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连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被上诉人河南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连某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及理由:一、《补充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因案涉工程系大连市本级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资金全部由市财政拨付。为确定结算价款的支付,在《基建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出台后,双方就工程款结算事宜达成了新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关于结算款部分约定,工程完工后,由上诉人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决算的相关要求提供请款材料,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根据补充协议第一条的约定,最终的结算价款以市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批复文件为准,多退少补。在该《补充协议》的落款处,被上诉人加盖了合同专用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利”和代理人“张光远”签字确认,符合补充协议最后一条...(本文书还有47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