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姬**诉被告艾**、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曹*甸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姬**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艾**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姬**各项损失182493.64元;2.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2年10月4日11时40分,被告艾**驾驶冀b3××**的轻型货车,沿东刁坨村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至东刁坨村东十字路口时,与沿该路由北向南姬**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姬**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艾**负主要责任,姬**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姬**被送往昌黎县某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左侧第4...(本文书还有38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