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戴**因与被上诉人张**、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3)辽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戴**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3)辽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因本案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提供其与案外人孟**于2009年8月12日签订《土地及房屋转让协议》,孟**出具的收到土地转让订金的收条,以及上诉人实际支付27万元土地转让费用的现金支付凭证,证人刘*、戴某沿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上诉人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证明其是案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权利人,一审判决认定错误。1、经一审法院出具律师调查令,上诉人去往沈阳和平实业总公司(西和平村村委会)取得情况说明证据一份,该证据内容可以证明案涉土地的原始承包人是案外人孟**,戴**(已去世)和被上诉人李*没有提供从孟**处购买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证据,也没有向孟**支付过土地转让费用,因此也就必然无权出售,并且案涉土地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戴**在该土地上建造的厂房属于违建,曾因此被相关部门罚款,被上诉人李*与张**对案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买卖程序违法,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在原始承包人孟**的承包期内上诉人实际支付27万元承包费获得案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正常的农村户口个人承包土地流转,无需去沈阳...(本文书还有58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