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女,1954年4月**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第三医院退休职员,住天津市红桥区。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16)津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房屋使用费440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属于没有约定租期与租金的租赁合同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租赁关系的事实;2、原审判决仅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腾房案件判决未涉及使用期限及费用问题,就驳回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显然违反了合同约定首先应当遵循...(本文书还有11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