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28日,乙公司、孙*与甲公司签订了《x工挖掘机械分期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型号为xe245dk的挖掘机两台,总价为1600000元。合同约定首付款300000元,余款分期付清,如乙公司不按期足额支付任何一期款项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立即付清所有应付款项。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但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欠款共计139000元。对于上述债务,孙*也未承担任何保证责任。甲公司认为,乙公司逾期付款已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乙公司、孙*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28日,甲公司(甲方、出卖方)与乙公司(乙方、买受方)、孙*(丙方、担保方)签订《x工挖...(本文书还有17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