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董*,男,1979年10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翁牛特旗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梁某1、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21)内04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21)内0426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梁某1补课费6000元。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判决对于梁某1补课费6000元的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错误。首先,梁某1主张的补课费没有法律依据。其次,梁某1主张的补课费没有证据支持。梁某1提交的补课费收据不是正式发票且没有培训课程明细,一审人民法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未予认可,故在没有证据证明实际产生补课费的前提下,一审人民法院酌定6000元的补课费,...(本文书还有22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