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某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邯郸冀南新区某某体育局(以下简称冀南新区教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冀南新区教育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234033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以未付货款234033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计算至货款清偿完毕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20日,原告中标被告的“邯郸冀南新区某某体育局采购班级多媒体等电子类产品项目”,双方经协商签订购销合同书,约定产品设备总价款263569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供货。2021年6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2020年采购中小学班级多媒体一体机验收汇总表(36所)》和《2020年采...(本文书还有21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