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被告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各方当事人对证据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对该组证据真实性予以采信。2.税金明细表1份,第三人依据案涉的工程款,参照计税的方法、比例初步计算案涉工程应缴纳税金为8774932.13元;牙克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下发的牙人防罚告字(2021)33号告知书1份,证明案涉工程款应交人防费270400元没有交纳;履行行政催告书1份,案涉工程因欠付工程配套费,被催缴2004734.4元,证明以上三笔款项应在原告主张案涉工程款时予以扣减。经质证,原告认为税金明细表是第三人自行制作的,税金的数额应当由税务部门核实,而不能由第三人核算,对这个金额的准确性不认可;人防行政处罚告知书、履行行政催告书这两份均是复印件,不予质证;本案涉及的是工程款纠纷,不涉及税费问题;案涉工程即使欠税费,也应当是在政府将款项拨付给第三人时,第三人对于合理的费用进行扣除,政府并没有扣留税费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并非审理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争议,对第三人的证明目的不予支持。3.施工合同复印件26份附支付凭证,证明其中有1060461元工程不是原告施工,但已经支付完毕;电子发票1张、宗地图7张、勘测报告书复印件6份,证明第三人产生的测绘费27691.43元。经质证,原告对一组证据不认可,第三人一再主张只是出借资质,未参与施工也未出资,在施工过程中原告从未委托第三人进行施工,对于第三人主张其施工的工程款1060...(本文书还有54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