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包头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头市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被告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包头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80000元,并从2020年7月21日开始按照月息2%支付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为3480元;从2020年8月20日开始,按照lpr四倍计算利息,利随本清.(暂计至2024年3月15日为95162元),合计:27864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曾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原告开发的包头市青山区奥林匹克中心花园**号房屋,因被告自有资金不足,2020年7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书》,被告向原告借款270000元用于支付首付款,借...(本文书还有20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