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西宁市分公司”)与被告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8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保西宁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保西宁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7390.51元,保险费2096.82元,律师费1780元,合计11267.33元;2.判令被告以保险理赔款和保险费之和为基数,自2022年1月3日起至清偿之日,按每日千分之一向原告承担违约金;3.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14日,被告向原告投保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西宁分行”)作为...(本文书还有25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