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新疆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23)新010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某公司与王*之间1989年3月1日至2023年8月22日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不清,对仲裁时效的认定有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王*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但是王*在一年时效...(本文书还有19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