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新疆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23)新010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某公司与刘*之间1989年2月10日至2023年8月22日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不清仲裁时效的认定有误。刘*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时效早已超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刘*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1年,但是刘*在1年诉讼期间届满之后才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的,故刘*的仲裁已经超过仲裁时效。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我公...(本文书还有22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