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女,1970年9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上诉人某税务师事务所新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顾*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24)新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我公司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事实和理由:1.本案诉讼时效已过,应当驳回顾*的诉讼请求。2.顾*在2021年7月1日以后就没有在我公司工作,并在2021年11月提出离职申请,办理了离职手续移交相关工作资料,且我公司也已在微信中通知其按照考勤管理制度来上班,在办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时,顾*要求填写“辞退”用于领取失业金,我方即便辞退顾*,也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故应当认定为自愿申请离职,不应当支付赔偿金。
顾*辩称,1.一审法院已经查明2023年5月8日我就申...(本文书还有3070字未显示)